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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縣市總工會如由區域內不同業別之工會組成者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3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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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縣(市)總工會依工會法第
47
條規定,如係由縣(市)區域內不同業別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所組成者,核與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但書所稱「同業」尚屬有別,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准予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