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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車身應俟安裝於底盤後再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0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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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汽車車身係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9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明訂之應稅貨物,為兼顧事實及執行方便計,該項車身應俟安裝於底盤後,再行依法課稅。說明:廠商單獨產製之車廂、車框尚需經過安裝、噴漆整理後始成完整之車身,若安裝於底盤前即予課稅,於實務處理上頗多窒礙之處,故有關車身之課稅,應照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