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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附有駕駛室底盤打造車身須於完稅照證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0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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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汽車底盤應以其所附駕駛室是否完整(包括駕駛員座位、隨車人員座位、擋風板、擋風玻璃、後背板、頂蓋、兩旁車門),劃分為「汽車底盤已附完整駕駛室」與「汽車底盤不附完整駕駛室」2種,於進口或產製廠商出廠時,於貨物稅完稅照(編者註:現行車輛類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以下同)品名欄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