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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房屋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非屬事業自有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02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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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故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之房屋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依法不得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有關公益社團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均以房屋係事業自有者為限。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之房屋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非屬事業自有,自不得免徵房屋稅。惟該等房屋如係同時作自用住宅及社區發展協會使用,可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