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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公益為目的之文教基金會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479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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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如係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包括財團法人組織及社團法人組織),其自有供基金會及其臺中、臺南、高雄三地區分會辦公使用之房屋,准依上開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