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小貨車」兼作「代用客車」用之汽車,係屬貨物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9款第1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2目規定)之「其他車輛」,應從價徵收貨物稅。說明:二、依照交通部發布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而代用小客車,係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9座以下)使用之貨車,且為活動座椅,並經監理機關核定載重量及載客人數,核發「小貨車代用客車」牌照,與座位在9座以下載乘人客之小客車不同,惟應於出廠時在貨物稅完稅照(編者註:現行車輛類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品名欄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