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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協會如屬公益社團其所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262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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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社區發展協會」如屬公益社團,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附件:內政部8428日台內社字第8475829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編者註:臺北市社會局)函詢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是否屬於公益團體乙案。說明:二、依本部801024日台(80)內社字第8079009號函頒之「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第2條之精神,社區發展協會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依性質當屬公益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