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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聲幻燈機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1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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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放音機係屬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6款第6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應稅貨物,其與非應稅貨品組合製成之貨物者,依同條例第5條第16款末段(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徵收。有聲幻燈機,既以應稅放音機與非應稅幻燈機組合製成,依上開規定自屬應稅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