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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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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倘其房屋同時作自用及非自用使用時,其自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時,其房屋稅應就自用部分免徵,非自用部分不得免徵。公益社團自有房屋而有供出租營業等其他非自用情事者,不得享受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