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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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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倘其房屋同時作自用及非自用使用時,其自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時,其房屋稅應就自用部分免徵,非自用部分不得免徵。公益社團自有房屋而有供出租營業等其他非自用情事者,不得享受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