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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社團辦公房屋免稅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4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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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徵範圍係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會議廳、圖書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值日室、檔案室、貯藏室、講習室、值夜室、禮堂、文物儲藏室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