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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社團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9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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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應以經由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益社團為限,前經本部60台財稅第38743號令釋在案。二、頃准內政部61台內社字第47317號函略以:「凡符合民法第4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團體,即為合法登記之公益社團法人,如再向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登記,始承認其為合法登記之公益社團法人,有發生雙重登記現象,請將「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改為「主管機關」,並無另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必要」等語過部。三、茲為避免重複登記,本部60台財稅第38743號令示「應以經由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一語應改為「應以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如非財團法人,無須另行辦理財團法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