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原課徵田賦之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於辦理變更用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後,應自核准變更編定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有關非都市土地課徵田賦之範圍,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已有明訂,故原課徵田賦之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既變更用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自應改課地價稅。三、本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規定,係針對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案件所為之釋示。本案若實際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之後,則與上開函釋之案情有別,尚不宜援引該函規定,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而應依主旨所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