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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配合市地重劃搬遷後拆除前無償供政府公用之房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246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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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房屋所有人○○公司,係配合政府辦理市地重劃,在領取房屋拆除補償費前先行搬遷,其在搬遷後拆除前空置未使用期間仍為原業主所有,如查明係無償供政府公用,可依上開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否則仍應依法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