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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2 2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毋需再行申報現值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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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設典已依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典權人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取得典物所有權時,自無需再行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行移轉時,應以設典當時核計預繳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申報現值,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