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2 23:5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毋需再行申報現值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設典已依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典權人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取得典物所有權時,自無需再行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行移轉時,應以設典當時核計預繳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申報現值,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