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毋需再行申報現值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設典已依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典權人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取得典物所有權時,自無需再行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行移轉時,應以設典當時核計預繳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申報現值,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