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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兩公會依政令合併其土地移轉予合併後公會者不課增值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5336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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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台灣區蔬菜青果輸出業同業公會改組,合併為台灣區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其改組前原有不動產移轉予合併後公會所有時,准參照本部(81)台財稅第810180511號函規定免徵(編者註:其實質意義應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台(81)內社字第8191042號函略以:「依商業團體法第4條規定:『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調整時亦同。』目前各類商業同業公會之籌組或改組,均係依上開分業標準之規定辦理。本案台灣區蔬菜青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合併為台灣區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係因輸出業團體分業標準所列團體業別調整,依法強制其改組合併,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建請參照貴部台財稅第810180511號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