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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經變更為工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閒置不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54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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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所有非都市土地,經變更編定為「工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既經查明係閒置不用,雜草叢生,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本案非都市土地,雖其土地使用分區由原「特定農業區」變更編定為「工業區」,惟使用地類別並未變更,仍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而該「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之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故該土地應符合同細則第35條所規定之兩款要件,始可徵收田賦。三、本案土地因閒置不用,可否認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所指之「作農業用地使用」,而准繼續予以徵收田賦乙節,經內政部同年7月8日台內地字第0930010020號函復略以:「關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其中『農業用地使用』一詞之認定,立法意旨應與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所稱之『農業用地使用』一致,至於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定義,建議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之定義認定之。」準此,本案土地閒置不用,且經查明未依規定辦理休耕,因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所指農業使用之定義,應無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徵收田賦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