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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償供青少年活動場所使用之房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9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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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君等2人所有2棟房屋既經查明無償供該村青少年活動場所使用及供該村開會及運動比賽場所,並係由該村辦公處管理屬實,依首揭條款規定,准予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