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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眷村自治會辦公室免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9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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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防部新建眷村之自治會辦公室,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既據函稱,國防部新建眷村之自治會組成係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4章第6節之規定(編者註:現為「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伍、眷村組織工作)辦理,並認為該等房地係無償提供各軍種單位辦理軍眷管理與軍眷服務工作確屬公用等語,核與上述條款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