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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分立為4工會各依比例取得持分土地不課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418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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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台灣○工會為配合組織區域調整,經開會決議分立為台灣北區○工會等4工會,所有不動產並協議依會員人數比例各取得持分權利,核與一般移轉情形不同,應不發生課徵土地增值稅問題。說明:二、台灣北區○工會等4工會因分立取得之土地如再移轉時,仍應以台灣○工會原取得該土地時之移轉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計土地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