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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偽造印鑑出售共有人持分土地經判刑確定權利人撤銷現值申報應准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02405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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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偽造土地共有人印鑑,將其土地持分併同本人持分出售,於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被查覺並移送法院判刑確定,該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應准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如該土地增值稅確由權利人所繳納,應准退還其代繳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