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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房屋轉供其他社團使用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6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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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如該政府機關以之轉供其他社團使用,已非屬政府機關公用範圍,自不能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者,免徵房屋稅,其適用要件有二:(一)無償提供;(二)供政府機關公用。本案房屋雖係無償借與臺北市○○區公所,惟該區公所將其轉供該區體育會管理使用,且有對外收費情事,即與「供政府機關公用」之條件不合,自不得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