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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賣方可憑判決理由記載無買賣契約存在撤銷現值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01604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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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土地所有權移轉提出現值申報後,移轉義務人可否以法院宣示判決理由及要領欄記載該案「並無買賣契約存在」而單獨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台(86)內地字第8602859號函復略以:「查…『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所定申請撤銷買賣,必須由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以書面向稅捐機關提出,係指一般之移轉案件而言,前經貴部台財稅第61340號函及貴部台財稅第62406號函釋有案。本件君出售所有土地與君,於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君向法院提起『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雖經法院宣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依該判決理由及要領三所載『…土地買賣契約,經原告依法解除…則兩造間此時並無買賣契約存在,其法律關係相當明確…』,君持憑該判決單獨申請撤銷移轉現值申報之退還已納稅款,並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以書面徵詢他方(君)之意見,但君於收受徵詢函件後,並無意見表示;依前述判決理由及要領所載,本案似為賣君基於買君違反契約條款,單方解除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明確,而買方又不願配合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其情況似應與上開要點第10點之情況有別。林蔡雙方如尚未持憑原繳納稅單完成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似可准君單獨申請撤銷移轉現值申報及退還其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本部贊同上述內政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