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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移轉撤銷現值申報未經核准再申請註銷該撤銷案應如何處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8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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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雙方申請撤銷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旋又申請註銷該撤銷案,得否准予註銷之關鍵,在於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時,原土地買賣契約是否已解除?據查申請撤銷時所附協議書記載:「現因雙方達成協議,同意撤銷該所有權移轉」,其買賣契約是否解除,未臻明確,是以,本案應再探查當事人之原意,如上揭記載係指解除買賣契約,則撤銷土地移轉現值之申請,一經稽徵機關受理,即已發生效力,亦即其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已失效,無法再註銷該撤銷案;惟如其買賣契約未解除,且稽徵機關尚未核准其撤銷原土地現值申報,則仍可准其註銷該申請撤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