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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手提式收錄音機其組件可分離者屬應稅音響組合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8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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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產製之手提式收音錄音機,因其揚聲器或與主機體可分離,核屬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8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分離式音響組合體,應按音響組合之稅率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應稅貨物之認定及適用稅率,應照貨物稅條例之規定辦理。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8目(同前註)「音響組合」,係指「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機、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亦即凡具有可分離之組件(如揚聲器、錄放音座等)不論其組合體或個別組件,均歸屬本目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