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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移轉或設典申報現值後如申請撤銷應由雙方當事人提出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88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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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經向稅捐機關申報現值後,如申請撤銷,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向稅捐機關提出;惟如當事人一方已向他方解除契約後,單獨申請撤銷申報者,可由稅捐機關依職權以書面徵詢他方意見,除他方書面表示同意撤銷者外,依上開第10點規定,應不予撤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