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體未裝喇叭專供汽車收音使用之音響組件屬應稅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7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本體未裝置揚聲器專供汽車收音用之音響組件,係屬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8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應稅貨物。說明:二、查本體未裝有喇叭,無法單獨使用,必須接揚聲器始能發聲者,核屬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8目(同前註)規定之應稅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