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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權利人提出現值申報後死亡其撤銷應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59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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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由權利人持法院之判決單獨提出移轉現值申報後,再申請撤銷申報,無須會同義務人共同申請。惟如權利人單獨提出現值申報後,在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因撤銷權亦為繼承之客體,依民法第828條及第1151條之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案權利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之一申請撤銷移轉申報時,應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