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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買賣雙方申請撤銷移轉如尚未辦妥登記應准所請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17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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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後,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之應納土地增值稅,提起行政救濟被駁回,經買賣雙方申請撤銷土地現值申報,該土地既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准其撤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