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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權利人未依約辦理移轉登記義務人得申請撤銷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13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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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土地所有權移轉提出現值申報後,因權利人未依約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檢附法院公示送達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單獨申請撤銷該項土地現值申報,應可受理。說明:二、查「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所訂申請撤銷買賣,必須由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以書面向稅捐機關提出,係指一般之移轉案件而言。本案係因買方行蹤不明,無法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始循法律途徑訴請法院裁定。而單獨以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申請撤銷買賣移轉現值申報,應與上開要點第10點之情況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