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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得移轉之房地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1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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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房地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並繳納契稅及代繳土地增值稅後,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始發現承買之房地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