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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經命令解散另以同名申請設立登記並將土地移轉予後公司仍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07437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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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設立登記並取得土地,因公司登記後滿
6
個月尚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又以同公司名稱申請設立登記,並經配賦與前公司不同之公司統一編號,其原公司取得之土地,欲變更登記為同名之後公司,因屬兩個不同營業主體間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