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時,准予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始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查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後是否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不宜由主管稽徵機關逕予認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上揭規定向農業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惟因農業機關受理是類土地申請案件,每年有一定之期限,為顧及新所有權人之權益,是類土地移轉,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