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如未申請自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89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時,准予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始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查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後是否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不宜由主管稽徵機關逕予認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上揭規定向農業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惟因農業機關受理是類土地申請案件,每年有一定之期限,為顧及新所有權人之權益,是類土地移轉,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