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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宗教團體所有與教堂或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之房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8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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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應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說明:二、關於教會所有供傳教人員之宿舍、餐廳及辦公室等使用之房屋,如與教堂相連而在同一院落並以同一所有權人名義登記者,應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本案○○教會聚會所所有
4
層樓房屋,如查明確係專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自應一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