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辦市地重劃之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惟其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低於應分配土地面積,該減少分配面積所領取之差額地價,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應依內政部68/01/22台(68)內地字第820755號函規定辦理。附件:內政部68/01/22台(68)內地字第820755號函
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及各有關機關研商並獲致結論如次:「查因辦理土地重劃致所有權移轉時,不徵收土地增值稅為土地法第196條所明定。土地重劃後,原則上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者,得變通補償,亦為土地法第136條所明定。而此項變通補償,復為實際辦理土地重劃交換分配時所不能避免之作業,故其差額地價之領取或繳納,皆為辦理土地重劃工作之一部分,並非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意思而辦理。為便利土地重劃業務之推行,自不能因其無法按原權利面積分配土地改領差額地價而予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