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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與營利事業時如未申請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253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5
款規定,第
22
條第
2
款之土地中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之使用者,由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準此,合於課徵田賦規定之非都市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與營利事業時,程序上仍須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如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查明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