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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回音機屬應稅分離式音響組件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8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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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進口之回音機,核屬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8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稅分離式音響組件。說明:二、本案ÍÍ公司進口之回音機經函准經濟部工業局工68二字第27003號函查復:「為連接於錄音機及擴音機間,用以產生人造回音之設備,在錄音或擴音系統中產生立體音響效果,屬於分離式音響組件之一種,一般供製錄音帶及唱片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