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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變更使用者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1352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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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說明:二、主旨所稱實際變更使用,凡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稽徵機關應查明實際動工年期,依主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