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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酌收費用之老人福利機構其房屋免稅之適用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1167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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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85年6月22日研商財團法人老人扶、療養機構免徵房屋稅會議紀錄乙份。
附件:內政部85625日台(85)內社字第8577923號函
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福利法因提供設施或服務而酌收之必要費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其收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不違反老人福利之目的,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目的事業者,得認屬慈善救濟事業,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