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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喇叭組合之揚聲器未構成喇叭箱者非屬應稅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104562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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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廠商進口之汽車喇叭組合(含有單體喇叭或面蓋喇叭及分音器)可參照本部68/07/02台財稅第34417號函,有關汽車揚聲器,未構成喇叭箱,非屬應稅貨品之規定,免徵貨物稅。說明:二、廠商進口之汽車喇叭組合(含有單體喇叭或面蓋喇叭及分音器),既經查明於進口報單上申報整組價格,海關無法就單體喇叭及分音器價格予以區分核算,應依主旨辦理。惟為防杜流弊及取巧逃漏貨物稅,各關稅局應將汽車喇叭組合(含有單體喇叭或面蓋喇叭及分音器)之進口資料,通報進口商所在地國稅局追蹤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