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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移轉不課稅檢附農地農用證明之申請人無須為納稅義務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0788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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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有關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人資格一案。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12/07(89)農企字第0890159520號書函略以:「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係證明所申請之農業用地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俾供持憑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滿足法令規定之要件;縱使原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申請人,並非申請前開賦稅減免之權利人或義務人,並不影響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事實認定,因此,持憑有效期限內之該項證明文件申請前開賦稅減免事宜,應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