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土地屬農業用地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0066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編者註:已修正為「供農路使用之土地」),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屬農業用地範圍之核釋函1份。(財政部90/02/13台財稅第0900006615號函)
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2日(90)農企字第0900102896號函
主旨:貴府函為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編者註:已修正為「供農路使用之土地」),用地編定類別為「交通用地」,是否屬農業用地範疇案。說明: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編者註:本條業修正已無分項)「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編者註:本條業修正已無分項)「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1目至第3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一、本條例…。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準此規定,「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應即符合農業用地定義之要件;至其用地編定類別似不在限制之列。是以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雖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仍應屬農業用地之範圍,而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適用。惟依公路法所定義之公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則仍不在適用之列。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