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政府配售予工業區土地被徵收戶之住宅社區用地,該被徵收戶於繳清地價後死亡,其與當事人共同向稅捐稽徵處送件之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是否有效一案。說明:二、依據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故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係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填具申報,尚非由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合先敘明。本案權利人如於死亡前已與義務人依法填具「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並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向稅捐稽徵處共同申報移轉現值,稽徵機關即應按相關作業規定受理收件及辦理,故應屬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