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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移轉申請不課稅於辦竣登記前仍可改申請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0385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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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移轉,雙方當事人原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核發不課徵證明書在案,如於辦竣移轉登記前,復又共同提出申請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准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