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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實驗室僅就開放業界使用部分課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40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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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所有之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5款相關規定,經核准免徵房屋稅、地價稅有案者,因配合貴部推動開放實驗室業務,將部分實驗室開放供業界進駐使用,如開放部分能與各該財團法人自行使用部分明顯劃分,其自行使用之房屋、土地部分,同意免徵房屋稅、地價稅;至開放供業界進駐使用部分,應按其實際使用情形,核實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