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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佃農因協議分割終止租約取得土地仍應申報移轉現值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07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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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所定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因涉出租人與佃農間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故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是以,其於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時,就佃農取得土地所有權部分,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辦理申報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