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判決應依序移轉與最後權利人者如可連件受理登記准其單獨申報現值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682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土地經法院先後2次判決,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序移轉登記與最後權君確定,其第1次判決權利人已報繳契稅,尚未辦竣移轉登記,且已死亡,如該2次判決土地所有權移轉,經地政機關准予連件受理登記,稅捐稽徵機關應准最後權君單獨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