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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有一筆土地分割其增值稅核課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8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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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共有土地分割,不論係法院判決分割或和解或當事人自行協議申請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數人共有一筆之土地,其照原有持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值分割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有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