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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宅地下停車場部分供住戶共同使用部分對外收費其土地如何課徵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9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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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地下停車場既對外收費,其所占持分土地,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至於共同使用部分之國宅地下停車場,由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部分收費供訪客停放,該收益並歸該國宅共同基金共同使用者,准由停車位所有權人與國宅管理委員會共同出具切結書載明各類使用情形之面積,就其自用部分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至如未能提供上述各類使用情形面積之切結書時,因其仍有出租收益事實,其地下停車場之建物及土地持分部分之課稅,仍請依規定辦理。(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