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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01: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完稅後同一權利人另以判決書申請登記應再申報移轉現值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811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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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訂立土地買賣移轉契約並申報現值完納土地增值稅後,因涉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由權利人檢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登記時,前經內政部台(78)內地字第675874號函釋,應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及第47條之11項第4款規定,由權利人另行申報其移轉現值。至重行申報現值所計徵之土地增值稅,得就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抵繳,如有差額稅款,再行補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